随着法槌敲落,又一位省部级“股神”现了形。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案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初、2011年8月及2015年2月,白向群从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白向群筹措资金并指使他人用多个亲友账户买入上述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买入该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256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17万余元;泄露上述内幕信息给他人,导致他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308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52万余元。
简单算算,股票投资累计八千多万,几番操作下来便获利五千多万,妥妥的“股神”级水平。白向群和那些人是怎么做到的?答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法院认定白向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二百五十万元;对白向群受贿所得财物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行为并不鲜见。2018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违纪情形的处分规定。如果行为严重,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则适用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截至目前,除白向群外,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等多人。
什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其作出了规定。该罪的主体为内幕人员,即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客观上,该罪包括以下几种行为:一是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二是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三是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四是其他内幕交易行为。白向群所涉及的主要就是前两种行为。
在量刑方面,该罪分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见,该罪既有自由刑又有财产刑,一旦触犯红线,金钱和自由将会双双失去。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对白向群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现场,白向群如是坦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本质上是一种极不公平的交易行为,既侵害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也损害了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党员干部参与其中,其影响将更为恶劣。类似白向群这样的“股神”干部,一个都不要再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纪法链接: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