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其中政治纪律是牵头管总的纪律,党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根本前提和基本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所有的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符合一定情形的均可能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鉴于此,有必要探讨其他违纪行为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标准。
从政治上审视其他违纪行为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的必要性
在执纪实践中,尤其在案件质量评查中,笔者发现不少地方认定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种类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对抗组织审查上,对一些表面上属于违反其他纪律,但综合考量其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特别是放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考量可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仍按违反其他纪律认定。与此相反的是,少数案件将政治属性不够明显的其他违纪行为硬性“拔高”到违反政治纪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纪的精准性和严肃性。
上述转化型行为认定不精准、不规范的根本原因在于办案人员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有待提升。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首要属性是政治属性。纪检监察干部应弄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治纪律条款的立纪原意、内涵边界,透过纷繁复杂的违纪问题表象审视违纪行为本质。
可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具体情形
实践中要综合考量违纪行为性质、情节、影响、违纪人员身份等因素,结合当地政治生态,精准判断是否应当将问题定性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情形。
一是在做到“两个维护”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不坚决的行为。对落实“两个维护”不力,可直接按违反政治纪律处理。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如在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十四五”规划等决策部署具体工作中,因工作疏忽、执行方式不当等原因造成错误,可按违反工作纪律等认定。如果无视上级部署要求,打折扣、搞变通,可依据《条例》第五十条,按照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处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决策部署仅限于党中央作出的,不包括省、市等在本区域开展的工作部署。
二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不少违反政治纪律行为都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作为构成要件。如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跑官要官行为,依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若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严重后果,如舆情发酵、搞政治攀附等,可考虑依据《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此外,如果在跑官要官中产生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后果,可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处理。
三是发生在特殊时期的相关行为。在日常工作中不服从安排、擅离职守等行为,可能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但在疫情防控、防汛救灾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时期,一般执行“战时纪律”,一些违纪行为均可能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此外,在特殊时间节点的违纪行为也可能转化定性。如对日常干部选拔过程中的拉票贿选、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可定性为违反组织纪律,但如果在集中换届过程中,无视组织三令五申进行贿选、助选、拉票、造谣等非组织活动,可考虑依据《条例》第四十九条“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等条款处理。
四是被审查调查人岗位、身份及职责因素。不同岗位的公职人员实施类似违纪行为,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甚至直接导致违纪性质的变化。被审查调查人职务、级别高低对定性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如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政治意识不强或者“好人思想”作祟,对所在单位屡禁不止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就不能一概从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角度考虑,可从全面从严治党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等角度评价。
处理转化型违反政治纪律行为需要把握的问题
一是着眼事实和效果,防止转化泛化、简单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定性影响是多方面的,即使给予同等档次处分,其影响也明显重于违反其他纪律。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此,要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和“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理念,从严把握转化的必要性。既要防止因政治敏感性不够,应转未转,也要避免上纲上线,将其他违纪行为硬性“拔高”为违反政治纪律。
二是注意取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转化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其他违纪行为不同,在取证时不能限于违纪行为表象,而应深入揭示和全面分析违纪行为的政治属性和政治成因,及时固定相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群众评价、是否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等证据。
三是严格程序,充分论证。拟将其他违纪行为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要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必要时审查调查组、审理组要专题研究,并在审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等材料中说明转化的理由、依据、考量因素。其中,拟在审理阶段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的,由于转化后加重了定性,应当协调审查调查组将改变定性后的违纪违法事实与被审查调查人重新见面。
(许展 李刚 作者单位:安徽省纪委监委;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