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研学|收受无具体请托事项的过节费,是否属于受贿

发布者:监察处发布时间:2023-11-21作者:浏览次数:10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甲市交通运输局原局长。

2009年12月,Z公司承揽甲市某公路工程项目,为与业主方搞好关系,请求张某对其多多关照,Z公司该公路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彭某、财物总监王某,从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以拜年、拜节或感谢费的名义送给张某人民币25万元。

2018年6月,张某因严重违纪违法涉嫌受贿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谈话过程中,张某认为,中建某局公路指挥部虽然送给自己25万元,但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自己也没有为其谋取利益,所以不应认定为受贿。

问题

张某收受无具体请托事项的过节费,是否属于受贿?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受贿罪的概念可以看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被动接受他人财物的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才能构成受贿罪。

从表面上看,Z公司该公路项目指挥部虽然送给张某25万元,但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张某也没有为其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

但是,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条即关于“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规定。虽然该司法解释出台于2016年,张某收受中建某局公路指挥部所送的25万元早于2016年,但是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并未创制新的刑罚规范,目的是统一规范地执行法律,因此可以适用于本案。

实践中所谓“感情投资”型贿赂,是指行贿人以人情往来为名长期向国家工作人员馈赠财物,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也不要求立即回报,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后,以期国家工作人员在将来不确定的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的行为。彭某、王某之所以向张某贿送人民币25万元,是为了与业主方搞好关系,便于今后在协调管理处及时拨款以及在预算修编、竣工结算等方面获得帮助。这种“感情投资”型贿赂披着社交人情的外衣,实则进行权钱交易的违法勾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应依法予以打击。

所以,张某收受中建某局公路指挥部以拜年、拜节或感谢费的名义所送的25万元,属于受贿。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曹静静)